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正式建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际工作年限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1、企业单位只要是在1992年-1995年(各地具体时间不同)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正式建立前,企业人员,包括之前已有过缴费的人员,主要是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和部分试点地区的企业正式职工,即使是有过实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和没有实际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一起,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企事业并轨正式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也正式开始缴费前,部分参与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过实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是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3、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情况(1)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年限、军人服役年限、公派学习、培训、留学年限,有人事档案材料作证,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2)临时工、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等人员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3)退休前,违法犯罪的,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4)符合规定的特殊工作可享受工龄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