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
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第一种情况。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情况,也会导致宅基地被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比如,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4、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重建时,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2、乡镇政府意见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