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无家用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因求生所持有的出租车、农用车或客运微型车辆在一辆以内且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除外);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不高于4000元(含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 龙井、麒麟、鱼洞、海子、巷子、观音、桂花、石龙、田坝9个社区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2.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威信籍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3.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2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依法经营和纳税2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务工人员。4.在县城规划区内且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包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务工人员。5.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将公租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6.在威信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不受户籍、参加工作时间的限制,包含在各乡镇工作的国家在职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