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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免签证停留(香港无限制逗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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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无限制逗留签证

签证是指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需要办理的手续,而免签证就是指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到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不需要申请签证,可停留7天到6个月不等得时间。互免签证通常是双边的,双方持用有效的护照可自由出入对方境。

为什么实行免签证?实行免签证,是为了适应国际关系和各国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便于各国公民之间友好往来,因此通过将国家的签证制度变得更简化,实现免签证互相往来。某些对方国家的公民入出国境时,也不必办理签证,这是因为许多国家之间订立了互免签证协议,因此免签证是两个国家双方同意并实行的。甚至在欧洲共同体国家之间,一个国家的公民仅仅只需要凭身份证就能互相自由来往于各国之间,不需要护照和签证。

免签证的好处:免签证政策最大的好处是便捷性。因为少了签证环节,就能节省签证所需办理时间及费用,方便游客更好、更随意地安排出游时间。另外世界上旅游目的国会单方面给世界其他国家这项待遇,以促进其旅游业的发展。

香港无限期逗留签证

申请L签或者是G签都可以。

香港无限制逗留签证怎么办理

可以办理商务签证,这个是需要公司帮忙办理的。个人无法办理商务签证有年限规定。规定时间内无限次出入香港境内。如果在香港工作的话有专门的香港工作签证。可以长期呆在香港。个人旅游签证只有7天逗留许可。如果你是因公出差到香港,要看公司给你办理的什么性质的签证了。

香港逗留签入境

须集中隔离14天,符合条件可申请“7+7”隔离。不过,需留意的是,按照内地的规定,无论是内地居民还是香港居民,对从香港入境内地的人士,仍须隔离14天。目前,从香港经陆路入境内地,主要可选择经深圳湾口岸或港珠澳大桥。也就是说,入境内地后,须在深圳或珠海进行隔离

香港无限制逗留签证过关

1、从大陆到香港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然后再办理签注。

2、你说的长住香港的是不是香港居民,是的话可以办理回乡卡(全称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然后就可以回大陆了,非常方便,期限10年。

3、回一下陈佳文最后的话:这种政策确实是有点奇怪。但是这应该就是经济发展的问题了,中国大陆和香港实行不同的签证政策,香港和很多国家都互免签证,而非常少国家对中国免签。中国也只对部分国家免签。不过其实政策也有它有道理的地方,试想一想,现在需要通行证,都那么多人去香港,并有很多人在那边干违法行为,如果不需要办证了,那香港恐怕都站不下人了。:-P 等到什么时候中国的经济赶英超美了,中国人出国都是去旅行去消费,而不是偷渡卖淫打黑工了,相信很多国家都会对中国免签的。

香港入境处网上逗留签延长

《入境条例》第11条  1) 被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根据第4(1)(a)条讯问的人,如根据第7(1)条在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是不可以在香港入境的,则该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给予该人在香港入境的准许,但只有入境事务主任才可拒绝给予该人此项准许。  (1A) 被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根据第4(1)(b)条讯问的人,如根据第7(2)条在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是不可以留在香港的,则该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给予该人留在香港的准许,但只有入境事务主任才可拒绝给予该人此项准许。  (2) 凡获准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人,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均可向他施加下述条件—  (a) 逗留期限;及  (b)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认为适当的其它逗留条件,而这些条件须是处长概括地或在特定个案中所授权的。  (3) 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给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须当作除受根据第(2)款而施加的任何逗留条件所规限外,亦受订明的逗留条件所规限。  (4) 任何人如属由一名负责人掌管的团体的成员,则以书面发给该负责人的逗留条件的通知,即当作已发给该人。  (5) 处长可随时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除外)发出通知书,向他施加逗留期限以外的任何逗留条件。  (5A) 入境事务主任或总入境事务助理员可随时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除外),发出通知书—  (a) 将对于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撤销;  (b) 将对于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更改,但更改后的条件,必须为入境事务主任或总入境事务助理员(处长除外)根据第(2)(b)款可恰当施加者;  (c) 将对于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期限更改,更改办法为将该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延长。  (6) 总督可随时将对于某人有效的逗留期限更改,更改办法为将该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缩短;而处长须以书面将有关更改通知该人。  (7) 总督可发出适用于所有人或适用于某一界别或种类的人(但不包括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的命令—  (a) 将对于这些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撤销或更改;  (b) 向这些人施加任何逗留条件 (逗留期限除外)。  (8) 凡向任何人施加的逗留条件仍属有效,处长即—  (a) 可规定该人;或  (b) 如该人是船员或机员,则可规定有关船只或飞机的船长或机长,或规定有关船只或飞机的拥有人或代理人,  以订明表格作出担保,担保款额及担保人数均为处长所合理规定者。  (9) 入境事务处处长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遵守全部或任何订明的逗留条件。  (10) 给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如在该人离开香港当日仍属有效,则在他离开香港后即告失效。  第32(1)  (1) 行将根据第18或 13E条被遣离香港的 人— (由1982年第42号第8条修订)  (a) 均可被羁留以等候根据该条遣离; 而在 此情况下, 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 权限将该人羁留不超过48小时, 在  此之后, 则可根据处长的 权限将该人 继续羁留; 及 (由1998年第8号第3条修订)  (b) 如在 船只或 飞机上, 则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 权限将该人移离该船只或 飞机, 以便根据本款予以羁留。  (1A) 如正考虑就某人而申请或 发出遣送离境令, 则可按第(2)或 (2A)款(视何者适当而定)将该人予以羁留。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增补)  他们可以无条件拒绝你入境,原因是怀疑你到香港的目的。十一条解释拒绝人入境的原因,32(1)解释如何安排你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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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从事留学10年以上,帮助过很多的国内学生处理留学申请,签证,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问题,有丰富的留学咨询和实战经验。凭借着个人丰富的生活历程和申请经验,会准确的指导学生海外申请和学习生活的相关注意事项,成功帮助众多学子完成梦校留学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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